建築及結構顧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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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各項工程消防工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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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規劃顧問 |
應辦事項:
- 揀選根據入伙紙及政府土地契約指定作經營食肆業務的處所;
- 揀選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處所(可參照核准建築圖則);
- 最好揀選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處所做普通食肆,以及不少於20平方米的處所做小食食肆;
- 揀選樓面有足夠負荷量的處所;
- 揀選有走火通道的處所;
- 揀選有自來食水供應、沖水廁所及妥善排水系統的處所;
- 揀選可以在廚房、廁所及座位間裝設獨立通風系統的處所;
- 將擬申領食肆牌照的處所的設計圖則及空氣調節/通風系統的設計圖則各一式三份,連同申請書一併送交有關的牌照組;
- 設計圖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(不少於1:100)繪製;
- 參考有關條例中排水、防止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等方面須遵守的規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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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辦的事項:
- 揀選位於工業大廈內的處所; 揀選位於工業大廈內的處所;
- 揀選位於樓上指定作住宅用途的處所;
- 揀選位於第四層地庫或以下的處所;
- 揀選位於指定作緊急情況時使用地方的處所;
- 揀選直接位於註冊學校、幼兒中心或安老院下一層的處所,要避免對該等設施構成火警威脅;
- 揀選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的上層單位;
- 計劃使用設有沙井或糞管/污水管及雨水管的地方作為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;
- 在申請審查小組還未核准牌照申請前,動工修葺或裝修有關處所;
- 對已獲申請審查小組核准的建議設計圖則作不必要的修改。任何改動都會阻延處理申請的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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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物室的最低限度面積
由2010年8月1日起食環署修訂,食物室的最低限度根據食物業規例附表5的規定,普通食肆及小食食肆之食物室規限如下:
一切以有關政府部門最後公佈為準
食環署新發牌政策已由2006年4月18日起生效,就食物業處所情況,食物業牌照申請人/持牌人的發牌申請和轉讓申請程序指南:
-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(違建工程);
-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;
-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。
您於租用有意經營食物業的地方及向政府申請食物牌照前,先了解該處所符合以上基本申請條件,就可避免申請程序開始後的不必要麻煩。我們專業及成功經驗豐富的顧問為您提供新店可行性評估服務,助你確定該處所合法經營食物業的可行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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